六法论最早出现在南齐谢赫的《画品》中它囊括了表现对象的内在精
六法论最早出现在南齐谢赫的《画品》中,它囊括了表现对象的内在精神、画家对客体的情感和评价、刻画对象的外形、结构和色彩以及临摹作品等各个方面。
这“六法”是:气韵生动、骨法用笔、应物象形、随类赋彩、经营位置、传移模写(或作“传模移写”)。“气韵生动”是要求人物画要能够表现出对象的精神状态与性格特征。魏晋以来,人们在鉴赏人物画时,判断一幅画作水准的高低,就是依据这条标准。“骨法用笔”是说笔墨运用要收到传神、自然流畅、美观的效果,例如,要表现出动感、节奏感和装饰性等。而“应物象形、随类赋彩、经营位置”三法,则是讲绘画艺术的造型的基本要求,也就是说,作画必须讲究形象、色彩、构图。“传移模写”则说学习绘画的方法,指出临摹是任何一个画家必须精通的技能。“六法”是从古代绘画实践经验和诸多画家的理论中总结出来的,是较为科学的绘画理论。
谢赫的“六法论”是对魏晋六朝绘画实践和理论的总结,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绘画艺术的内在规律。自南朝至今,“六法论”始终为人们所用,是我国古代美术理论中最稳定、最有概括力的原则之一。
“六要”指的是什么?
五代时期的画家荆浩在《笔法记》中提出“画有六要”,即“气”“韵”“思”“景”、“笔”“墨”,并阐释说:“气者,心随笔运,取象不惑;韵者,隐迹立形,备仪(一作遗)不俗;思者,删拨大要,凝想形物;景者,制度时因,搜妙创真;笔者,虽依法则,运转变通,不质不形,如飞如动;墨者,高低晕淡,品物浅深,文采自然,似非因笔。”“六要”之中,荆浩的贡献主要体现于“笔”“墨”二者。对于“笔”,荆浩提出:“凡笔有四势:谓筋、肉、骨、气。笔绝而断谓之筋,起伏成实谓之肉,生死刚正谓之骨,迹画不败谓之气。”至于对“墨”的强调,更为荆浩所独发。在荆浩看来,吴道子的画作“有笔无墨”,所谓“无墨”,也就是说没有墨色的变化。自荆浩开始,墨色的运用才在中国画中占据重要地位,从而使得水墨画繁荣起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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